一个法律行为何时停止非常重要的,判定标准不同结果也不同。
法律行为停止标准不同影响了刑事量刑情节中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判定。犯罪中止最主要的法律要件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意愿停止犯罪行为,而犯罪未遂是由于客观不能犯罪嫌疑人不未能完成犯罪行为。
下面我们举例,各位朋友判断下更加赞同哪
种观点。犯罪嫌疑人A对被害人B进行侵害过程中,被害人B一直乞求犯罪嫌疑人A放过她,犯罪嫌疑人看被害人B实在可能在犯罪未完成前而选择放弃继续犯罪行为并离开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C对被害人D实施侵害行为,被害人D奋力反抗及最后一次声称要报警,犯罪嫌疑人C不得已几次暂停对被害人D的侵害行为,虽多次对被害人D的侵害行为都未成功但未离开犯罪现场,直到犯罪嫌疑人听到越来越近的警车鸣笛声才彻底放弃对被害人D的犯罪行为逃离现场。
现在我们就对犯罪嫌疑人A和C两个人的量刑情节进行分析,犯罪嫌疑人A是因为主观上放弃犯罪行为而且离开犯罪现场,其认定为犯罪行为终止认定其犯罪中止量刑情节是无异议的。那么犯罪嫌疑人C虽然有多次暂停犯罪行为,但是其并没有因为无法完成犯罪而彻底放弃侵害被害人D的犯罪行为,直到其听到警车鸣笛的声音才不得已彻底放弃犯罪行为,如此分析的标准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未遂,但是如果不以其听到警车鸣笛而离开犯罪现场而是以最后一次犯罪行为停止而认定其犯罪行为终止,那么他就是因为害怕被害人D报警而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就应该构成犯罪中止。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量刑过程差距又很大。
我更赞同犯罪嫌疑人C为犯罪未遂,如果其犯罪主观放弃犯罪行为的话应该在最后一次放弃犯罪行为而离开犯罪现场而不是待到警车驶近(不论是否因为犯罪嫌疑人C的犯罪行为而来)而客观不能(包括主观和客观)才不得已彻底放弃犯罪行为。各位朋友,你是否赞同我的观点呢?